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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发现的酒驾
2015-11-25 22:37:56   来源:   

  本是喝酒聊天的好气氛,结果陈某却因小事与朋友发生争吵、抓扯,最后陈某自己报警要求110来处理。警察到现场本是来劝架的,无意中发现...
  本是喝酒聊天的好气氛,结果陈某却因小事与朋友发生争吵、抓扯,最后陈某自己报警要求110来处理。警察到现场本是来劝架的,无意中发现有人喝酒开车,立即通知交警部门到现场处理,最终陈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4年12月4日,陈某与朋友约定到其宿舍吃饭,晚上九点左右陈某开车来到南充市嘉陵区燕京大道燕京啤酒厂,经门卫同意并登记后,将车开进厂内停放,然后到其朋友赵某所住宿舍吃饭饮酒。酒过三巡,陈某在宿舍内与赵某发生了争执,随后二人又在楼下发生抓扯,陈某就拨打110报警称有人在燕京啤酒厂打架。燕京啤酒厂保安看陈某在宿舍楼下吵闹,便让陈某把车从厂内开出去,陈某便驾驶川R7XXXX号车出了燕京啤酒厂大门,并继续行驶了一段距离,将车停放在厂外路边后,又下车继续吵闹。

  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燕京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后,发现现场并没有人打架,在询问报警人情况的时候发现陈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通知交警部门前来处置。交警到现场后,陈某坚持称自己没有开车,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发时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陈某有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亦愿意对其进行帮教,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以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谢玲 刘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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