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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刑罚之后不思悔改 屡次盗窃又入狱
2016-02-16 11:58:32   来源:   

  刑罚是对犯罪活动极其严厉的处罚。受过刑罚惩戒的犯罪人更应该懂得敬畏和遵守法律。但南充高坪的三男子刘某——刑满释放不到5年,何某和杜某——二人均处于缓刑期,受过刑罚之后,却不思悔改,三人组团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犯盗窃罪。近期,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撤销何某缓刑,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撤销杜某缓刑,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的刑罚。

  今年49岁的何某,上世纪90年代末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的刑罚,2010年末才刑满释放。出狱后,何某也未谋取一份稳定的工作。29岁的何某和26岁的杜某因盗窃罪于2015年4月被广元市昭化区法院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的刑罚,缓刑期间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为快速成功获取钱财,三人决定组团进行盗窃。

  2015年5月一天夜晚,何某驾驶小汽车,搭乘杜某和刘某以及另一名同伙(另案处理),行至蓬安县利溪镇某村后,四人先后对该村2户人家进行盗窃,盗取了19只鸡、3只鸭、4只鹅。5月26日,该伙人又前往高坪区浸水乡金锣路还房小区,采用美工刀割断打火线再接上进行启动的方式,盗走小区内2辆电动车和停靠在小区附近理发店边的1辆摩托车。6月13日晚,何某、杜某、刘某三人又前往嘉陵区移山乡实施盗窃,又采用上述方式盗窃停靠在路边的2辆摩托车。被群众发现后,三人立即驱车逃窜,途中被群众用货车拦停,何某被当场抓获,杜某和刘某跳车逃离现场。6月19日和6月30日,嘉陵公安分局分别将杜某和刘某抓捕归案。

  经过公安机关审讯,三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11月,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杜某、何某涉嫌盗窃罪依法向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何某、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杜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何某、杜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5)昭化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对被告人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5)昭化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对被告人杜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的刑罚。(雷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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