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锻炼身体却吃上“官司”;法院判赔近万元
2016-04-14 08:42:59 来源:南充经济网
锻炼身体致人受伤
2015年5月14日晚8时许,杨某还是像往常一样在嘉陵区政府广场跳舞。正当身心愉悦之时,自己的头部左侧被一旁打陀螺的朱某不慎用鞭子抽到,导致杨某受伤后脑部昏痛伴呕吐。后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分局滨江派出所调解,朱某将杨某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检查,医院诊断杨某颅内损伤,须住院治疗。杨某遂按照医院的安排,住院治疗7天后出院。
未得赔偿诉至法院
杨某受伤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及其他费用10000多元,自己垫付8000多元,朱某支付2524元。杨某认为,朱某在公共场所打陀螺,未注意他人安全致其受伤,自己无过错,朱某应予以赔偿。因此多次要求朱某赔偿其垫付的8000多元医疗费,但朱某一直拖延拒绝给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某遂将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朱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法庭审理明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朱某在公共场所打陀螺,其鞭子抽打到在一旁跳舞的原告杨某头部左侧,致其轻型颅脑外伤,被告朱某不注意自身行为安全,造成原告杨某受伤后果,应当在本案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杨某在医院住院期间,身体进行了多项检查,但原告杨某进行的磁共振平扫(费用706元)、双肾及肾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费用129元)与轻型颅脑外伤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被告朱某对该项费用不予赔偿;原告杨某主张500元交通费,法院酌定为200元;原告杨某请求的续医费2000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未提供赔偿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予以确认:原告杨某的医疗费8526.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30元/天×7天)、误工费876.38元(45679元÷365天×7天)、护理费876.38元(45679÷365天×7天),,交通费用200元,以上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0689.63元,扣减被告朱某已支付医疗费2524元及应由原告杨某承担的检查费835元后,剩余7330.63元应由被告朱某赔偿。法院判决:被告朱某赔偿原告杨某7330.63元。(赵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