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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法院:借款人下落不明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6-07-22 09:17:52   来源:南充经济网   

  借款要小心,担保更要谨慎。如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担保人要承担保证责任。近日,嘉陵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5万多元,被告任某(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3月17日,赵某以砖厂拉煤为由向杨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分,期限1年,任某为借款担保。2013年借款到期后,赵某又向杨某出具借条约定,将还款时间变更为2014年11月,任某仍然为借款担保。但截至2016年,除支付两年利息外,虽经多次催款,赵某未偿还借款。杨某遂将赵某、任某告上法院,请求判决,赵某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按国家标准支付借期内逾期利息,任某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嘉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因被告赵某由于下落不明,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被告赵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就其赵某缺席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举证的两张借条上均有被告任某担保的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被告任某为赵某的借款担保是合法有效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赵某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任某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被告赵某追偿。(胡沥文 雷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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