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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法院:借款须谨慎 违约要担责
2016-07-25 18:00:57   来源:南充经济网   

  受经济下行影响,民间借贷纠纷时有发生。今年2月,嘉陵法院受理了4起关于民间借贷的案件,四位原告诉同一被告任某。四位原告诉称,因被告任某资金紧张,基于朋友关系,共借款210000元给任某,并约定2015年2月前还清,各自出具借条1张。但借期满后,被告拒不归还原告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4原告的借款共210000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中,被告由于下落不明,无法找到人,法院遂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审理过程中,被告未到庭应诉,原告举证证明原告借款之事实,由于未明确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判决:被告任某偿还四原告共借款210000元。被告任谋以借款本金21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4原告支付利息。(胡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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