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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法院审监庭依法纠正一起不当判决案件
2016-12-22 14:38:23   来源:南充经济网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嘉陵法院审监庭依法纠正一起不当判决案件

  近日,嘉陵法院审监庭在审理一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中,发现判决结果——刘某对丈夫杜某对外担保之债承担清偿责任,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不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法院再审判决,杜某偿还出借人梁某借款70000元,刘某不承担清偿责任,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赵某于2013年7月、11月分两次向梁某共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杜某作为担保人在两张借条上均签字提供担保。借款后,因赵某未约还款,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某偿还借款70000元,同时因杜某提供了担保,此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杜某之妻刘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审理中梁某撤回对赵某的起诉,刘某未出庭应诉,一审缺席判决被告杜某、刘某承担偿还责任。判决后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执行中,刘某不服,认为杜某为赵某向梁某借款提供担保,是杜某的个人行为,该债务系杜某个人债务,刘某对杜某的担保并不知情,夫妻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加之双方系再婚,因感情不和未共同生活,已于2015年7月离婚,该债务与自己无关,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经再审,嘉陵法院合议庭认为,刘某与杜某虽系夫妻关系,但对杜某为他人提供担保并不知情,该款未用于共同生活。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特性:一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二是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举债但另一方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5)民一他字第9号《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明确:“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本院依法撤销原一审判决,判令杜某偿还梁某借款70000元。( 熊羚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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