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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庆法院:和解执行金融案件 食品公司恢复正常经营
2020-06-13 10:39:00   来源:南充经济网   

  近日,南充市顺庆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在执行一起代偿金融贷款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通过组织和解,使双方握手言和,不仅债权人利益得以保障,也使被执行的食品公司得以维持正常经营,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2014年,南充某银行向某食品公司发放金融贷款500万元,并由某融资担保公司对债务提供担保。其后,因食品公司未如约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银行要求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公司依约履行了担保责任,偿还了全部贷款本息。随后,担保公司向食品公司行使追偿权,要求食品公司偿还其代偿的贷款本息。追偿未果,担保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令食品公司偿还由担保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

  判决之后,担保公司向南充市顺庆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受理案件后,依法冻结了食品公司的银行资金账户。其后,食品公司向执行法官表示希望与对方和解,以保障公司能够维持正常经营,执行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协商。经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和解工作,双方成功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食品公司在一年的时间内分期履行还款义务,而担保公司同意解除对食品公司的账户冻结,助其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至此,该案得以成功和解执行。(魏川力)

  相关法律: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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