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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法院法官善用感情引导,妥善处理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
2015-10-19 09:55:48   来源:   

  今年5月,行政庭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朋友关系,存在一定感情基础,善用感情引导,消除当事...

  今年5月,行政庭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朋友关系,存在一定感情基础,善用感情引导,消除当事人对立情绪,解除当事人心结,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被告苟某承包了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文峰镇某工程劳务。本案原告蔡某于2014年11月受雇于被告苟某在其工地上班。2015年2月4日,原告在施工时意外从柱头上摔倒在地,后被120急救车送往嘉陵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苟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原告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嘉陵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原告是在自己承包的工地上受伤,但被告认为原告自身存在过错,没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且在事故发生当天是酒后工作,要求法院酌情减轻自己责任。同时被告认为司法鉴定为原告单方面申请,被告对原告构成八级伤残的结论存在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双方各执一词,闹得不可开交。

  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朋友关系,存在一定感情基础,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充分运用感情引导,从道德、社会舆论、情理等方面辨明道理,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纠纷,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解开当事人的心结。通过真诚交流沟通,原告蔡某考虑到被告苟某一时之间无法支付因提供劳务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140000元,遂同意其分期支付,也自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胡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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