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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杯置盏时 劝酒要适度
2015-10-20 10:54:41   来源:   

  近年来,醉酒致伤致死的事件时有发生,陪酒者吃官司的案例频现报端。10月12日,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过量饮酒诱发疾病致人死亡纠纷案...

  近年来,醉酒致伤致死的事件时有发生,陪酒者吃官司的案例频现报端。10月12日,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过量饮酒诱发疾病致人死亡纠纷案,同桌的6名酒友被判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饮酒诱发疾病男子不治身亡

  今年1月18日晚6时许,张某、王某、曹某、赵某、李某、刘某6人相约在嘉陵区李渡场镇某饭馆聚餐。席间,曹某给住在李渡镇的杨某打电话,叫他骑摩托车来餐馆吃饭,等吃完饭后再送他回家。

  杨某驾驶摩托车来到饭馆后,曹某等6人邀请他一起吃饭。杨某一番推脱未果,只好入席。席间7人相互敬酒,至晚上8时许聚餐才结束。当晚,7人共饮白酒近1公斤,其中,杨某一人饮酒约4两左右。饭后,杨某因醉酒无法驾车,张某、李某遂打车将其送回李渡镇的家中,交给其妻刘某某,并对她说:“等杨某醒来,吐了就好了。”

  次日凌晨3时许,刘某某见杨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遂请人将杨某送至位于李渡镇的嘉陵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凌晨4时19分,杨某抢救无效死亡。

  6位酒友担责共赔12万余元

  今年1月22日,刘某某委托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杨某的死因进行鉴定。经该鉴定所鉴定,杨某原本患有严重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因饮酒诱发急性心力衰竭致死。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和派出所曾先后5次组织涉案人员对杨某死亡赔偿事宜进行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今年3月,刘某某将张某、王某、曹某、赵某、李某、刘某6人诉至嘉陵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10946元。

  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受被告张某、王某、曹某、赵某、李某、刘某6人的邀约,参与正在进行的饭局。在杨某饮酒过程中,被告6人未尽提醒和劝告义务,致杨某醉酒。杨某醉酒后,6名被告亦未尽送医义务,而是仅由被告张某、李某将已昏迷的杨某直接送回其家中。数小时后,杨某因醉酒诱发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6名被告的行为与杨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是杨某死亡的次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杨某系成年人,且在自身患有严重心脏病的情况下,仍然大量饮酒,本身具有重大过错。加之杨某被送回家后,原告刘某某及家人亦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治,应系杨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由此,杨某及家人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6名被告应依据自身过失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10月12日,经嘉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曹某、王某分别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5183.6元;张某、赵某、李某、刘某分别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8887.7元,6人共赔偿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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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种劝酒行为将担责

  负责本案的主审法官向记者透露,在社交活动中,宾客间适度喝酒、敬酒并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形,酒友将承担赔偿责任:

  情形一:强迫性劝酒。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对方等,主观上存在过错。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 酒友应当承担一定过错责任。这种劝酒还应包括在对方已喝醉、 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情形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因喝酒引发对方心脏病等疾病的发作,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酒友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对方因酒发病,此时酒友无需承担过错责任。如果明知对方有病而继续劝酒,酒友就要承担部分责任。

  情形三: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自制力, 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 (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要承担一定责任。

  情形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 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驾,酒友可以免责。

  除此之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还有部分情况也可能导致酒友担责。归根结底一句话:劝酒要谨慎。(樊俊 彭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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