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2015-12-17 17:20:11 来源:
原告蒋某于1984年2月与被告周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6年3月在原南充县羊口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有子女两个,1985年11月生育长子周大,1996年10月生育次子周小。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因双方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吵嘴、打架,吵吵闹闹过了半辈子。现今原告蒋某认为难以再共同生活,因而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婚生子女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周某则不同意离婚,他认为现在他与原告都是当爷爷奶奶的人了,子女也都已经成年了没有必要离婚。且他在外工作多年的积蓄都被原告拿走了,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就给付他30万元的补偿费。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蒋某与被告周某在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婚后生育子女两个,夫妻间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搞好家庭关系。现原告主张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不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彭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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