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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标的百余万的买卖合同
2015-12-21 17:52:39   来源:   

  近日,嘉陵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涉案标的达100余万元,因案涉金额较大,嘉陵法院高度重视该案件,在庭审前及时向当事人了解案件情...
  近日,嘉陵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涉案标的达100余万元,因案涉金额较大,嘉陵法院高度重视该案件,在庭审前及时向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核对往来账目,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做工作,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2015年3月31日,原告某建材公司向嘉陵法院起诉称,其与被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签订《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供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商品混凝土用于被告承建的某工程的商住楼建设。同时约定:若被告拖欠商砼款一个月以上应给乙方结算利息。原被告未按合同执行,因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未履行,应视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从2013年8月21日起原告按被告的要求供货,到2013年10月28日原告共计向被告提供商品混凝土13444.5立方米,货款4909000元。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在原告多次催问下,2013年11月13日该工程开发商代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00元,2014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59000元。余款17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商品混凝土货款1750000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4545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辩称与原告签订合同的系项目分包人李某,申请追加项目分包人李某为被告参加诉讼,并对合同中项目部印章提出异议。法庭追加分包人为被告后进行了再次开庭。庭审中,分包人称其与建设公司系挂靠关系,因其与建设公司尚未结算,本案货款应由某建设公司支付。某建设公司认为公司无项目部印章,未授权他人签订合同,并对原告提供的结算单不认可,没有公司授权的人签字确认。原告表示庭后可以提供供货的所有原始单据。法庭经过向各方作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三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某建设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175万元,原告放弃利息及违约金请求。(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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