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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车致人受伤 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5-12-22 18:09:42   来源:   

  近几年,电动自行车数量剧增,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不少方便。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要求驾驶电动自行车需要相应的驾驶执照,加上电动自行车...
  近几年,电动自行车数量剧增,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不少方便。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要求驾驶电动自行车需要相应的驾驶执照,加上电动自行车的易操作性,很多未成年人都可以驾驶电动自行车。但是,电动自行车与传统的自行车相比,容易发生事故,且发生事故时也更容易致人受伤。当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致人受伤时,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嘉陵法院民一庭就调结了一起这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杨某生于2000年10月22日,2015年6月19日11时50分许,其驾驶无号牌脉动电动自行车从南充市嘉陵区公园大地途经创信锦城小区向茶盘路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创信锦城小区内道路上时,遇卫某独自行走在小区道路上。杨某驾车操作不当避让不及,致电动自行车将卫某撞到受伤。卫某受伤后被送往南充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被诊断为“胫骨骨干骨折”,卫某在该院治疗13天后出院。卫某的伤势经四川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预计400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时限住院期间13天按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60天。本次事故经南充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卫某的在场监护人即其母何某负次要责任。因杨某、卫某均是未成年人,双方的监护人就卫某受伤赔偿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卫某的监护人将杨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杨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卫某的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该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原告卫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种损失共计2.3万元。(赵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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