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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法院:60万元抚恤金如何分?
2016-06-13 16:11:13   来源:南充经济网   

  2015年3月,魏一(化名)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死后,所在单位向社保部门申请,解决了各种费用608188元。

  魏一生前有两次婚姻,三个子女。与前妻生育了一女一子,即大女儿和二儿子,离异后两个小孩跟随前妻生活。2013年,魏一与夏冬(化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即小女儿。

  在协商如何分配抚恤金期间,魏一的母亲因病去世,导致该笔款项不能及时分割处理。魏一的母亲名下有四个子女:即魏一及其大姐、二姐、三哥。

  因魏一与夏冬生育的小女儿仅2岁,且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和费用抚养,应适当多分。为了维护夏冬与小女儿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分割抚恤金30万元。

  魏一的三哥和大姐辩称,夏冬要求分割30万元抚恤金不合理,她的种种行为让我们很伤心,这个钱的分割是夏冬一人造成的后果,我们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魏一的二姐辩称,我们曾协商过的,希望按照协议办,之前我们协议拿出50万元来分,另外的10.8万元给夏冬及其小女儿,但是夏冬不同意,并且还在我这借了6000元。

  魏一的大女儿和二儿子辩称,夏冬要求分割30万元抚恤金是不可能的,我们不同意。她不让爸爸回来看我们,爸爸生前也没有抚养过我们,而且夏冬还独自拿走了8万元没有跟我们说,我们两个小孩由妈妈一个人抚养,也很困难。

  魏一在工作中因疾病死亡。为此,所在单位支付了家属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丧葬费等共计13.6万元,其中8万元支付给了夏冬。后因赔偿款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社保局应支付的60.8万元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账户上就暂未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一死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是遗产,所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其分割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的规定,同时考虑与受害人的关系、劳动能力及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兼顾照顾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情况,在遗产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之间合理分配,即夏冬和小女儿;魏一的母亲;前妻所生的大女儿和二儿子之间合理分配:

  夏冬作为魏一的妻子,是家庭共同成员,其损失是主要的,且肩负抚养小女儿的责任,在分配份额上应给予一定照顾,分得91228.2元(608188元×15%)。

  小女儿仅2岁,且有先天性心脏病,教育抚养费用支出较大,且跟随魏一生活,是魏一生前最应尽抚养义务的人,对其应重点照顾,分得182456.4元(608188元×30%),由其法定监护人夏冬代为领取和管理。

  前妻所生的大女儿和二儿子虽然也是魏一的儿女,但魏一在与前妻离婚时已约定不支付抚育费,因此教育抚养的义务相对较小,大女儿分得121637.6元(608188元×20%),二儿子分得121637.6元(608188元×20%),由前妻代为领取和管理。

  魏一的母亲,对魏一的成长尽到义务应给予适当照顾,母亲虽已过世,但她享有的份额应由其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均等继承。分得的91228.2元(608188元×15%),由魏一的大姐、二姐、三哥继承,各三分之一,各得30409.4元。(林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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