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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法院:当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现状及对策建议
2016-07-20 17:39:59   来源:南充经济网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冲突日益凸显,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呈现持续上升态势,各种群体性上访、威胁追讨劳动报酬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及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现状

  1、案件数量剧增。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一方面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也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劳资双方发生纠纷后,协商不成便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各种类型劳动争议案件频发,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剧增。以我院近3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为例,2014年,我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0件,2015年我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增至81 件,2016年截至7月13日,我院就已经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24件。

  2、用人单位主体多为建筑、餐饮、零售及其他一些劳动密集型行业。一方面,尽管近两年房地产开发市场比较萧条,但建筑业仍吸引了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民工,因工资报酬不能及时落实引发的劳动争议大量涌现,如我院今年受理的原告重庆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某等34人劳动争议案,就是因重庆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拖欠34名被告工资报酬等引发的纠纷。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各行各业都不如之前景气,餐饮、零售及其他一些劳动密集型行业更是成为劳动争议纠纷的高发领域,用人单位资金链断裂导致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频发。如我院今年受理的原告刘某等157人诉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也是因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工资报酬等引发的纠纷。

  3、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过去劳动争议案件主要以工伤待遇为主,比较单一。近年来,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出现,案件较为复杂,种类不断增多,涉及面越来越广。既有因劳动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又有因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医疗、工伤等待遇不能落实引起的争议,也有对辞职、辞退、开除等处理决定不服引发的争议;既有因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也有因雇佣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还有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办理等因素引起的劳动争议。而且在劳动争议中,往往不是单纯的上述情形,常常是多种情形交织在一起,比如因辞职引发的争议还涉及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问题。

  4、群体性纠纷大幅上升。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中群体性纠纷大幅增加,特别是一个企业中的数十名甚至上百名劳动者共同申诉用人单位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类案件劳资双方往往对抗激烈,矛盾尖锐,一旦处理不慎,极易导致劳动者到企业聚众闹事,或到各级党委、政府进行非正常上访、群体访,直接影响到经济建设,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5、案件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一方面劳动争议案件调撤率越来越低,涉及信访越来越多。同时对策性人为障碍加大,《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在审判实践中,部分企业或劳动者从自身利益出发,想方设法钻“法律空隙”来相互对抗的情形十分普遍,诸如企业一方利用诉讼程序成本低来拖延劳动者时间,劳动者一方利用诉讼仅需10元诉讼费索要“天价”赔偿等。

  二、劳动争议纠纷的原因

  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上述特点,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成因。

  1、从立法层面看,《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行,在实体方面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周全的保护,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更方便劳动者以更简便、更经济的方式来解决劳资纠纷。在立法政策对劳动者保护力度逐渐加大的背景下,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相对弱势的地位已经改变,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逐步提高。与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在原有经营管理模式惯性的影响下,对现行法律的适应显得相对滞后,一些企业依然维持着原有的用人观念和人事制度。随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利益格局和力量对比变化,劳资双方的相互碰撞日益激烈,矛盾也更加尖锐,导致大量劳动争议纠纷进入诉讼程序。

  2、从企业层面看,现有的企业管理模式与《劳动合同法》的规范化要求相距甚远。从客观上看,利益驱动下的企业经营管理、人事管理体制上的种种缺漏是引发劳动争议案件高发的原因。用人单位出于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成本最低化的目的,往往忽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同时,部分企业存在劳动者文化水平相对偏低、流动性大、外来人员多等特点,在主观上缺乏规范用工的动力,导致不签订劳动合同、考勤不规范、离职离岗手续缺失等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另外,部分企业没有为职工办理社保、工伤保险,造成劳动者遭遇工伤或职业病时,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也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又一原因。

  3、从劳动者层面看,多种诱因激发劳动者诉讼。一是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劳动者专门瞄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在人事管理体制上的漏洞、寻找正当理由提起诉讼;二是诉讼顾忌更小,近年来,进城务工人员越来越多,人员流动性更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打官司不存在太多心理顾虑,不担心企业“秋后算账”,这成为近几年劳动纠纷案件剧增的重要原因;三是诉讼成本降低,劳动争议案件不论标的大小均只收取10元诉讼费对劳动者维权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四是部分代理人从中渔利,有的代理人将劳动争议案件作为增加收入的主要来源,提出过高的要求,将本不太尖锐的矛盾引向尖锐。

  三、几点建议

  1、加大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既有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因素,也有劳动者对劳动法规政策理解不透彻、甚至“无理取闹”的因素。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舆论工具,围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展开宣传,通过送法进企业、进社区等活动,通过以案说法,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使劳资双方都能清晰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和职工在知法、懂法、守法的基础上,以更加合法合理的请求提起诉讼。

  2、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卫生等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在规避用人单位责任、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劳动者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拖欠保费、克扣职工工资、对劳动者不进行岗前、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自身职能、负起责任,通过行政手段、法律手段进行重罚、重治,并敦促其加快整改,彻底扭转错误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用工理念。

  3、落实真正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援助机制,杜绝不规范的代理现象。司法机构应顺应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趋势,尽快建立健全和落实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制度,遴选具备娴熟业务能力和高尚思想道德的律师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并整治不规范的劳动争议代理行为。

  4、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拓宽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新途径。一是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职能,强化对违法用工行为的监督查处,从源头上抓好劳动争议案件的预防工作。尤其是对经常发生违法行为、劳动关系不和谐的企业,要加大对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二是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立足基层解决争议。要进一步整合基层调解力量,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重心前移,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优势作用,尽可能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解决在基层,最低限度地降低劳资双方的对抗性,节约诉讼资源。三是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探索和完善例会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和委托调解制度,力争实现劳动争议案件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无缝对接”。(赵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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