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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法院:弟迫于压力与嫂结婚 现向法院起诉离婚
2016-07-30 09:37:38   来源:南充经济网   

  虽然我国倡导婚姻自由已经很多年,但是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尤其是贫困山区,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强迫婚姻等与婚姻自由相悖的现象也不少。这类婚姻因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亦很难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此,此类婚姻极不稳定,离婚率极高。近日,嘉陵法院民一庭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离婚案件,法院最终判决:不准离婚。

  哥去世后,弟迫于父母压力与嫂结婚,现起诉离婚

  原告刘某诉称,被告张某原系我嫂子,1991年,因其兄长去世后,留下两个幼小的子女需要抚养,迫于父母压力,我被迫与被告张某于2000年10月14日在南充市嘉陵区某乡镇登记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双方近几年均分居生活。因兄长的子女现均已长大成人并独立成家,且我与被告张某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刘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其与被告张某离婚。

  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嘉陵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有时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夫妻间能互谅互让、相互关心、体贴对方,是能搞好夫妻关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本案中,因原告刘某未能提交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赵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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