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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法院妥处商品房纠纷 促进市场稳定
2015-10-21 18:37:15   来源:   

  2015年,该院涉商品房合同纠纷增幅达27%,多集中表现为追究开发商的虚假宣传、变更规划、逾期交房或逾期办证等违约行为,而此类违约行...

  2015年,该院涉商品房合同纠纷增幅达27%,多集中表现为追究开发商的虚假宣传、变更规划、逾期交房或逾期办证等违约行为,而此类违约行为往往涉及整个楼盘的购房者。为稳定市场,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该院提前做好预案,妥善处理该类纠纷。

  一是关注舆情动向,妥善化解群体性纠纷案件。群体性纠纷往往存在一定时间的舆论和情绪发酵期。因此,为妥善处理涉商品房合同纠纷引起的群体性诉讼,该院安排专人定期关注已受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的网络或媒体舆情动向,及时发现苗头和问题,并提前介入或采取其他针对性措,防止事态扩大化。

  二是建立联动机制,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行为。针对受理案件中出现的开发商较为普遍的夸大宣传,该院与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将审理中发现的涉嫌虚假宣传的事实信息予以互通共享,及时规制和查处相应违法行为,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持商品房销售市场的良好秩序。

  三是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敦促开发商诚信缔约。鉴于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双方往往对合同的格式条款具有争议,该院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修改并完善现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调整其中与购房者权益保护相违背的相应条款,并赋予示范文本一定的强制效力,限制开发商随意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免除自身义务或加重购房者的责任。

  四是引入实质公平原则,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该类案件多以集团性诉讼的方式出现。同时,此类群体性案件中,购房者一方多由一名或几名相同律师代理,购房者作为原告几乎不亲自到法院应诉,故法院在审查当事人起诉或授权的真实性上存在较大困难。为便于案件事实的查明,该院积极援引实质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例如,对于规划设计变更的事实,由开发商承担举证义务来证明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或者其变更行为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

  五是编制相关典型案例,引导购房者识别并规避风险。该院将近期已经审结的该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典型案例及南充两级法院对审理该类的案件的经验做法,编制成涉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类型化典型案例,通过该院网站、法院宣传墙等媒介,对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提示并引导购房消费者谨慎缔约,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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