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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23年将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
2022-07-21 18:11:00   来源:中国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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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发布会现场

  7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在成都新闻举行发布会介绍和解读《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会议透露,今年底四川将全面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和经办规程市级统一,选择具备条件的市(州)开展医疗救助市级统筹试点,到2023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

  据了解,为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6月27日正式印发《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共分为3部分内容、11条举措。

  《实施意见》明确,救助对象统一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大类,并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长效机制。

  《实施意见》提出,救助对象统一享受公平普惠的基本医保待遇,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给予倾斜支付。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各统筹地区根据确定的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75%给予资助。此外,还将拓宽社会综合救助渠道,发展壮大慈善救助、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

  会上,四川省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海峰介绍,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实施意见》作出了新的规定。将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全面取消起付标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按不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10%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25%确定。

  《实施意见》规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的比例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经三重制度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再给予倾斜救助。

  此外,为确保困难群众及时享有医疗救助待遇,《实施意见》还提出优化经办服务程序。构建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重点加强农村地区医保经办能力建设,大力推进服务下沉,推动在乡镇(街道)设立医保服务窗口,配足医保专兼职经办人员,全面实施医保服务网格化服务管理。推进医疗救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加强医疗服务管理,严格救助基金监管。

  据悉,实施“一站式”结算服务,将完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医疗救助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一站式”直接结算;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网络,实现群众异地就医结算“零跑腿”“免垫付”。(李庆 尹红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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