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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男子被摩托车撞了 倒给车主4万多元
2015-10-14 15:14:51   来源:   

   [社会]南充男子被摩托车撞了 倒给车主4万多元 核心提示:经鉴定机构鉴定, 驾驶员张立因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后患轻度智...
              [社会]南充男子被摩托车撞了 倒给车主4万多元
      核心提示:经鉴定机构鉴定, 驾驶员张立因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后患轻度智力缺损,属九级伤残,颌面部损伤后张口轻度受限属十级伤残, 而行人冯超为面部损伤后留疤痕属九级伤残, 但驾驶员比行人伤势更为严重。  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将行人撞了,车主及行人都受伤致残,相互将对方告上法庭。昨(13)日,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双方共同担责,车主赔偿行人40992.02元,行人赔偿车主经济损失44276.46元。

  去年5月10日20时30分许,张立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嘉陵区燕京大道时, 由于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把在机动车道行走的冯超等三人撞伤。司机张立自身也因此受伤,车辆损毁十分严重。由于双方在此次事故中均存在过错, 且都因此次事故受伤致残,张立及冯超均将对方告上法庭。

  经鉴定机构鉴定, 驾驶员张立因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后患轻度智力缺损,属九级伤残,颌面部损伤后张口轻度受限属十级伤残, 而行人冯超为面部损伤后留疤痕属九级伤残, 但驾驶员比行人伤势更为严重。 由于本案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民警经过仔细调查分析过后,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张立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冯超负次要责任。

  2015年9月中旬,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决张立赔偿冯超经济损失40992.02元, 而行人冯超赔偿司机张立经济损失44276.46元。据了解,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该法并未对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作出规定, 但应参照该法第七十六条, 非机动车事故根据双方责任比例分担损失。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障出行安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 陈思)

  (原标题:行人被摩托车撞了为啥倒给车主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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