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南充经济网 > 社会民生 > 正文

为了拆迁补偿款 南充男子状告亲生父亲
2016-04-15 09:46:35   来源:南充晚报   

  李丽离婚后,带着儿子与刘帆再婚,婚后他们与刘帆的父亲刘力共同居住。后因房子拆迁赔偿问题,刘帆等将父亲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刘帆分割10万余元, 李丽分割8万余元,李丽儿子分割8万余元。

  房屋拆迁 父子反目

  李丽早年因婚姻不幸,跟丈夫离婚。后经人介绍, 与高坪区小龙镇某村刘帆相识。1992年,李丽跟刘帆结婚,并将自己和儿子的户口迁至刘帆所在地。婚后,他们一家三口与公公刘力生活在一起。

  2013年9月,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刘力房屋所在辖区实施拆迁。 刘力在未经得家庭其他成员同意的情况下, 擅自选择了80平方米的还房,房屋剩下的面积则选择通过货币来补偿, 而刘力仍未给自己的亲人考虑份额。刘帆知道此事后,对父亲的行为非常生气, 当场就与父亲发生了争执。

  根据当时达成的补偿安置协议,刘力的房屋有产权部分的建筑面积为砖混295.48平方米,砖木7.93平方米;刘力选择了产权调换砖混结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剩余面积砖混215.48平方米及砖木7.93平方木给予货币补偿。 双方签订协议后,刘力独自领取了货币补偿金50余万元。

  刘帆及妻子多次跟父亲协商此事,认为一家人居住在一个80平方米的房子内显得非常拥挤, 希望能换一套稍大的房子,但刘力并没有同意,还想将儿子儿媳赶出家门,将货币补偿金私吞。无奈之下,刘帆与妻子委托律师将刘力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拆迁还房及拆迁补偿款。

  父亲独吞未果 原告都有补偿

  在庭审中,被告刘力认为,拆迁还房系自己和妻子冯永碧共同修建所有, 没有原告的任何份额。 三原告诉请分割拆迁还房既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原告李丽认为, 自己在跟刘帆结婚后便已经将户口迁至在一起。 并出示了户口薄复印件,用以证明李丽、刘帆及儿子居住在同一地址。 又将当初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拿出, 证明三人与刘力均为拆迁安置对象。 所以拆迁安置的还房和补偿的货币大家共同所有。

  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查明, 案涉的被拆迁房屋由被告刘力及妻子在1972年修建,1993年改建, 而原告刘帆在家参与了此次改建。同时法院认为,农村村民依法享有安身之处的权利,安身必须修建房屋,修建房屋必须占用土地。 本案三原告作为当地村民,依法享有宅基地的权利。原被告本为一家亲人,应当具有血浓于水的亲情。

  高坪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双方未能达成和解。为此,按政策三原告享有人均25平方米的宅基地权益进行分配。日前,高坪区人民法院依照《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项下的财产权益中,刘帆分割10万余元, 李丽与儿子分别分割8万余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律师蒲爱华:农村房屋拆迁后,家庭内部的财产权益分配问题日渐凸显,很多家庭内部因分配拆迁款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对于农村房屋享有权益的家庭成员应当分配拆迁后财产的份额,对于没有参与建设老房的家庭成员应当考虑其对宅基地享有的权益也应当适当分配相应份额,而不是家庭中某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独断专横。(记者 陈高洁)

  (原标题:为了拆迁补偿 儿子一家告父亲)

相关热词搜索:南充 补偿款 父亲

上一篇:南充周末雨“歇气” 太阳或“露脸”
下一篇:闪婚又闪离 南充90后小夫妻都不要孩子

分享到: 收藏
栏目专题推荐
时政要闻
南充新闻
热点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