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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民花3.5元买异常粉条 厂家赔偿500元
2016-06-21 09:22:01   来源:南充晚报   

  在超市购买了一包粉条,包装袋上标注有“质量等级:一级”等内容,消费者吴先生经查询后发现了异常。昨(20)日,记者从南充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获悉,吴先生申诉到蓬安县消委会,最终,他获得生产者500元的赔偿。

  2016年5月18日,吴先生在超市花3.5元购买了一包粉条,在其包装袋上标注有“执行标准:GB/T23587-2009,质量等级:一级”等内容。然而,吴先生查询了后,发现国家标准中并没有粉条的质量等级,因此没有所谓“一级”的说法。

  吴先生认为, 这种标注内容属于虚假,误导消费者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构成了欺诈。随后,吴先生把生产者投诉到蓬安县消委会, 要求生产者赔偿500元。

  蓬安县消委会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生产者辩称,在该国家标准里有豌豆的等级分类,其生产时使用配料是一级豌豆,所以其标注符合要求。

  生产者还认为,其粉条经过检验为质量合格产品,没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而且发货渠道正规,相关手续合法,不存在欺诈和误导消费者行为。粉条“等级” 依据从何而来?

  蓬安县消委会认为,本案中涉及的粉条的执行标准是GB/T23587-2009,但该标准中并未对粉条等级进行规定,生产者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粉条“质量等级:一级”没有任何依据,更何况使用的原料豌豆为一级,并不代表后续产品粉条为一级。

  而无论该粉条产品本身质量是否合格,生产者标注其粉条为“一级”而不是豌豆为“一级”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 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或者服务”之规定,足以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 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之规定,构成欺诈行为。消委会对消费者的主张予以支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之规定,最终,在蓬安县消委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共识,由生产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500元,并规范其标注内容。(胡锦舲 记者 马晓军)

  (原标题:消费者花了三块五 厂家赔偿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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