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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女子上门找厕所被狗咬伤 起诉对方获赔2700元
2016-07-22 09:32:46   来源:南充晚报   

  一女子晚上在市内一处茶园喝茶,因内急到旁边某公司的办公区寻找厕所时,被拴在办公区守夜的一条狗咬伤。 昨(21)日, 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为该公司应对狗伤人事件承担赔偿责任,日前依法判决该公司向伤者赔付医药费等共计2700余元。

  寻找厕所不慎被狗咬伤

  南充某公司在嘉陵江边有一片办公区。离办公区不远的地方,有茶园、公共卫生间等。因为临近水波潋滟的大江,景色优美,江风习习,每逢夏季,即便到了深夜,在这里喝茶乘凉的人仍然很多。这家公司出于安全考虑,从2012年起,在每天晚上10时30分到第二天早上的7点, 会把一条狗拴在离游人通行道20米左右的办公区内“守夜”。

  2015年8月22日晚上10时许,顺庆区一位43岁的妇女谭文, 在茶园喝茶时因为内急,便起身寻找厕所,因为不熟悉路径,她情急之下来到了那家公司办公区, 一不留神,走进了那条守夜狗的“势力范围”。不料,这条狗腾地扑上前,张嘴就咬,把谭文咬伤。

  同年8月23日,谭文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被诊断为犬伤Ⅲ级,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建议她注射狂犬疫苗等,并休息一周时间。谭文所用医疗费用共计1800余元。

  受害人提起诉讼索赔

  事后,谭文多次找该公司协商处理,但对方表示他们的狗拴在自己的办公区域内,谭文自身也有责任,只同意补偿她500元。2016年1月21日,谭文遂将该公司诉至嘉陵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9000余元。

  法院立案受理后,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中, 原告谭文诉称,“事发当晚10点钟左右,我在被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办公室附近找厕所, 不小心被拴在办公室外的一条狗咬伤。 这条狗既没有办理饲养手续,2015年也没有注射狂犬疫苗, 更没有在拴狗的位置设立任何警示标志。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我各项费用共计9150.3元。”

  被告公司辩称,“我公司每天晚上将狗拴在距离大众通行道20米左右的办公室内,以防范办公区夜间的安全,已有4年。每当有陌生人进入这片区域附近时,狗都会先吠叫进行警告,凡是正常人都会避开。谭文不到配有公共厕所的茶园方便,而到挂有牌匾的办公区寻找厕所,完全是原告谭文的过失所致,我公司不应担责。”

  法院认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谭文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谭文被被告公司拴在其办公区过道处的狗咬伤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谭文要求赔偿的相关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共计2700余元。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被告认为对这次事故不应承担责任, 那么被告应该列举证据加以证明,从被告向法院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看,被告在办公区并没设立禁止外人通行、注意此处拴狗伤人等警示标志, 更无法证明原告谭文被狗咬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谭文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7月15日, 嘉陵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该公司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谭文各种损失2700余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狗咬伤人主人该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雷震:狗咬人,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一般情况下,狗咬了人,其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一十六条对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赔偿范围有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而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另外,《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也许有人提出疑问:本案伤人的狗是拴养的,可以说已经尽到了一定的安全管理义务, 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呢?法律规定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 不仅仅因为是拴养就能免责,还应有其他更加安全的措施,如设立警示标志,给狗安装嘴笼等,否则发生了狗咬人事件,其理应承担较重的责任,不能进行过失相抵。(雷悦 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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