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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区火花法庭处理一起纠纷
2014-09-25 10:50:21   来源: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王帆)三娃到嘉陵区办事,没经过门卫老邓同意便把车停在了小区里,被老邓的狗咬伤,三娃要求老邓赔偿。然而老邓认...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王帆)三娃到嘉陵区办事,没经过门卫老邓同意便把车停在了小区里,被老邓的狗咬伤,三娃要求老邓赔偿。然而老邓认为自己没错,称三娃不是小区居民,未经允许就将摩托车停在小区,被狗咬伤是自找的,不同意赔偿。三娃把老邓告到了法院,嘉陵区火花法庭受理了此案。

  嘉陵区火花法庭认为:本案原告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并进行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答辩认为,原告作为外来人员,不能说明原因进入大院,未经门卫允许,擅自进入大院停放摩托车,被狗咬伤,并且张贴有“此处有狗”的标识,其责任自负的答辩意见,嘉陵区火花法庭认为,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饲养狗处有明显标示,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重大过失,故被告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但原告不是大院的业主,也未经门卫许可的情况下,而就近在大院门卫旁的梯步口停放摩托车,不料被突然窜出的狗咬伤,具有一般过失,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最终,被告老邓赔偿原告三娃医疗费1 760元、误工费491.41元等经济损失合计2 251.41元中的90%,即2 026.2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三娃承担266元,被告老邓承担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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