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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法院受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5-03-25 14:31:51   来源: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漆家明)日前,仪陇县法院受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唐中文受伤极为严重,面对高昂医疗费用,无力...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漆家明)日前,仪陇县法院受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唐中文受伤极为严重,面对高昂医疗费用,无力支付,该院通过先于执行成功的为原告及时执行到了医疗费。

  原告唐中文骑行其父唐和平所有的二轮摩托车,搭乘蒋银花、周滔、周建三人,行至仪陇县新政镇滨江大道与吉庆街丁字路口时,与被告张凡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唐中文、蒋银花、周滔、周建受伤,两车均不同程度受损。伤员随即送入医院治疗。原告唐中文受伤极为严重,后转入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外伤,广泛性脑挫伤伴右侧额顶叶血肿,右侧额顶部硬膜外血肿,失血性休克等重度脑外伤。原告家庭为此四处凑集医疗费用,被告张凡也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但原告唐中文一直昏迷未醒,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每日治疗费用接近一万元。原告家庭及被告张凡无力再支付医疗费用,伤者面临无钱救命的困境。原告唐中文的委托代理人据此向该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请求被告张凡肇事车辆投保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先予给付医疗费。

  该院受理其申请后,通过审核其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员预收款凭证、病情证明、被告张凡的保险单,该院认定原告唐中文受伤住院,用去大量医疗费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该院遂作出裁定,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向原告唐中文先行给付医疗费10万元。现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已履行给付,原告唐中文及时拿到了救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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