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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浅析
2015-04-30 11:34:52   来源:   

   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加快,社会矛盾也不断尖锐,而诉讼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矛盾、冲突的有效途径,在消除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疑虑,维护...
 

  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加快,社会矛盾也不断尖锐,而诉讼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矛盾、冲突的有效途径,在消除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疑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树立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近年来司法公信力却不断被“冤、假、错”案“打击”,社会对法院裁判的信服度不断降低。社会民众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和对司法不公的抱怨始终不绝于耳。人民陪审员作为填补社会和法院沟壑的重要主体在司法工作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从陪审员制度的产生入题,认真分析当前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情况,最后结合实践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陪审员制度的产生

  陪审制度的雏形最早起源于公元前400年前的古希腊,审判时,陪审团在听取原被告双方陈述的基础上,往水中投放黑石子或白石子,最后根据双方获得石子的数目决定谁胜谁负。现代意义的陪审制度起源于12世纪的英国,直到18世纪,陪审制度才逐渐趋于完善。由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陪审制度称为陪审团制。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国率先引进英国的陪审员制度。随后也就形成了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参审制陪审制度。

  我国陪审制度第一次记载是在1906年沈家本编写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其中规定了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办法及陪审制度,但该法因阻力重重未能施行。新民主主义时期(1927~1949)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为新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陪审制度。1954年宪法正式将其确认为一项宪法制度。《宪法》第7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同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将其确认为一项司法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956年司法部作出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任期和产生办法的指示》,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结合基层普选选举人民陪审员的通知》等。然而,在大跃进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军管人员代替法官办案,司法制度受到严重破坏,陪审制度也被异化。如1975年《宪法》第25条规定:“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到了1978年,中国开始恢复和重建司法制度,陪审制度得以重建。1978年《宪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随后,1979年新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也做了规定。至此,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审判制度被确定下来,并具有强制性。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并未受到重视,也未真正得到普遍执行。鉴于实践效果并不理想,1982年《宪法》并没有规定陪审制度。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从而使陪审制度不再成为一项强制性制度。虽然1989年《行政诉讼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都对陪审制度做了规定,但都规定得相当粗糙,并赋予法院完全的选择权,从而使人民陪审制度进一步被淡化。随着人民民主意识的加强和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制度重新被关注。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社会各界不断努力探索的结果,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1]。

  二 、人民陪审员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对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减少司法腐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与现阶段公众法律意识的冲突,与法官司法权的冲突,与陪审员本身权利义务的模糊等成为了制约陪审效果的主要问题。

  (一)制度设计初衷与公民法律需求存差距

  受我国封建集权思想的长期束缚,社会民众的民主意识薄弱、权利义务淡漠。改革开放30年以来,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矛盾不断加剧,公民法律意识有所提升,但许多公民由于文化程度和经济条件有限,加上我国法律宣传不够到位,公民权利与义务认识不足,未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传统的人情观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模式,人们没有把法律作为评判是非的主要标准,甚至对一部分法律规范和法制机关持不信任态度,出现“领导说的话就是法”的歪曲认识。社会民众长期处于对国家公权力的恐惧与崇拜之中,对审判权的本质认识不明。虽然陪审制度在两大法系中均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在我国仍然发展缓慢,国家对法制建设的投入更多体现在国家公权力方面,而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和法律教育并未明确列入法制建设中,并且远远落后于社会需要,也就产生了人民参审需求与制度设计初衷之间的冲突。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义务不对等

  法官和法院的权责与陪审员制度本身的缺陷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有明确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陪审员的相关权利,只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该《决定》虽对陪审员有了较为明确的规范,但是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没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义务和职责,导致在实际案件审理中人民陪审员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与责任。人民陪审员是来自民众的“法官”,普通公民在事实认定上比法官更有优势,但是在法律关系的认识水平上则略显不足。我国的诉讼模式是职权主义,人民法官在庭审中起主导作用,特别是在民事案件中,事实与法律关系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没有受过法律教育的普通公民很难就民事案件的事实单独作出认定。若陪审员对审判发表存在意见,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存在分歧,则将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果人民陪审员坚持己见,由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需说明理由。简单点说,人民陪审员可以对案件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但却不对案件承担责任。法官采纳听取陪审员意见做裁决,就要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承担责任,无人追究陪审员责任。

  (三)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极为严重

  在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只是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际上去“审”。这种“陪而不审”现象主要表现为多数陪审员的发言时间不多,有时候甚至一言不发,他们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充当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审判。人民陪审员本就很少在庭审之外与审判人员进行交流,再加上在开庭前没有查阅案件材料,对案件的情况不够了解,以至于对案件的审理没有自己的见解,无法提高案件的参与度。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的一些陪审员大多是来自周边各乡镇工作人员,他们平时的工作安排比较紧凑,很难挪出时间与审判人员进行交流。在参与庭审时也只是通过当事人简短的说明介绍了解案情,这样就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分析和判断,没有自己的看法和见解,成为了观摩庭审的一员,而不是审理案件的一员。“陪而不审”的模式也让案件当事人未能感受到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所带来的好处,使得这一职位形同虚设,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法制”与“法治”上也就体现不出相应的价值作用。

  (四)陪审员素质严重制约了参审效果

  2014年最高法院提出了“倍增计划”,我院为落实好“倍增计划”,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扩大了陪审员的招募范围,将以前的人民陪审员大专文化要求降低到高中文化水平以上,陪审员人数从原来的27人增至134人,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基层群体的比例较之前有所扩大。这样一来学历、职业的多样性就会造成人员的复杂性,人的专业素养和社会阅历不同也会导致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分歧,又由于参加庭审的陪审员都是随机抽选的,就会出现专业知识与案件性质不对口,陪审员对案件的分析相对而言比较吃力,不利于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解决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的方法

  要想解决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提高我国现阶段公民的法律意识,改变法制现状,改进陪审员的工作制度,明确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等。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好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作用。

  (一)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首先,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一方面,国家和社会应当提供多元化的法学相关工作岗位,老师要指导在校生正确择业,避免脱离专业知识的就业跟风,将专业知识与社会实际更好的结合。另一方面,学校必须把培养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作为教育之本,从课程、教材、师资等方面予以切实的保障。其次,提高普法工作的质量。相对于专业法学教育,普法教育的对象则是社会一个大群体。普法教育应以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培养公民现代法律意识为目的进行普法活动宣传。第一,普法教育应将公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作为工作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民接触到法律,平等意识、维权意识都是现代化法律意识提高的体现。第二,普法教育内容应由原来的具体法律规范条文教育为主转化为现代法律意识教育为主,对公民权利意识、诉讼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培养。再次,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一是要进一步做好我国立法权限划分工作。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立法程序。三是要进一步提高立法技术,保证立法质量。从而,为人民陪审员提供制度保障。

  (二)明确陪审职责与义务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期间享有与法官同等权利。鉴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关系,人民陪审员既然享有与法官同样的权利,就应当承担与法官对等的义务。一方面,我们应鼓励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案件审理,另一方面,也要有高效的管理监督机制来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施行的效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案件审理实行错案追究制,避免陪审员因不承担义务和责任出现徇私舞弊或者随意错判的情况,以此提高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专注度,缓和与法官权责之间的矛盾。明确权利与义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陪审员的参审热情,同时也能更好地进行监督管理,大大增强法院的办事效率。

  (三)提高陪审员参与度

  一是实行庭审之前陪审员和合议庭人员进行集中阅卷,共同参与案件讨论,争议案件焦点。由于培训时间短暂,专业知识的缺乏,人民陪审员对于案件的情况不能深入分析了解,判断也不够明确,通过集中阅卷制可以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其中,熟知当事人的情况,还能从具有专业素质的审判人员身上学习到更多有关案件审理的知识与经验,在庭审中理性的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判断,也有利于陪审员在庭审前、庭审中的调解和庭审中的发问,有效避免了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二是实行陪审员先发表意见制。提倡陪审员在庭审中主动先提问,在合议时先发表意见,这样既增强了人民陪审员的职业荣誉感,又确保了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得到充分尊重;既调动了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又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责任心。

  (四)合理分配陪审人员

  “倍增计划”扩大了陪审员的招募范围,能够从基层选拔出代表性强的人员参与审判工作。例如我院现有的134名陪审人员中,有大专以上人员86人,高中以下48人,这就大大降低了硬件条件的门槛,招募到各个阶层的优秀人员,更好的听取民声,了解民意,具有包容性。在招募的同时,我院也注意到人员的专业情况,争取专业的多样性,拥有法学专业17人,医学专业6人,建筑专业1人,会计专业13人,计算机专业11人,教育专业11人,工商管理专业4人,经济专业8人,行政管理专业5人。针对专业的多样性,采取按案件性质分配陪审员的原则,将陪审员按照他们的专业知识进行分组,再根据案件的性质抽取人员参加陪审,从而保证他们在与所学知识相对应的案件中能够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专业判断,提高法律素质,提高陪审员的办案效率,避免“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情况。

  综上,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唯有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演进与积淀,才能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嘉陵区法院 王帆;谭静)
 

  [1] 黑龙江省龙江县法院网: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史. 2013-4-24 网址: http://qqherlj.hlj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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