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南充经济网 > 政法天地 > 正文

浅析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2015-04-30 11:38:46   来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地社会主体参与到生产、经营、理财、负债消费等活动中,负债现象也屡见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地社会主体参与到生产、经营、理财、负债消费等活动中,负债现象也屡见不鲜,由此而产生的纠纷数量逐年攀升。生活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生产经营、生活需要对外举借外债,但因缺乏有效事实证据使得夫妻债务认定问题难以查清,再加之相关法律规定不全、法官认识不一等等,使得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棘手问题。本文将从《婚姻法》具体规定出发,就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正确认定进行分析,最后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分类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可以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多体现为: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是指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三)夫妻共同履行抚养、扶养及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履行抚养、扶养及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履行婚姻家庭内部抚养子女、扶养兄弟姊妹及赡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等而产生的债务。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等等。

  二、司法实践中夫妻债务认定出现的问题

  夫妻债务制度在夫妻财产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在我国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关系部分,并没有关于夫妻债务制度的系统性规定,也没有关于夫妻债务分割问题的一般性规定。

  一是在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同样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个人债务是指一方私自向他人借款,或转借给他人,或借款用于赌博等不良目的,或用于偷偷经营生意和个人挥霍等。这些债务往往以欠条等合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存在,而夫妻中的另一方也难以举证其为个人债务,因此被判共同偿还的几率极大。即便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实际借款的一方也不会主动披露其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事实,一般也不会主动与债权人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即《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但书部分被适用的机会并不大,无法纠正将婚姻关系期间一方所负个人债务被错误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做法。婚姻的缔结只是增加双方共同权利与义务,并非否定个人自由与民事主体地位。《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视为共同债务处理,实际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将缔结婚姻关系视同建立合伙关系。这一做法也不符合婚姻立法的本质要求。

  二是《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婚姻关系期间一方因非日常生活所需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因为在借款案件中由债权人即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故在婚姻案件中应由实际借款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所得出的结论。从客观上看,也只有他们才具有举证的条件,将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给不知情的另一方,既于法无据也不符合客观实际。

  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准确认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以债务的发生时间为原则、以特殊约定为例外的判断标准,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债务是否夫妻双方的合意和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比如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有的房屋购买、婚房的装修、婚礼的开支、夫妻共用的家用电器及贵重物品的购买、用于债务方配偶的疾病治疗等,欠款只要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综上,笔者认为在具体审理案件过程中,在适用《婚姻法》第41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还应当立足立法本意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比如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向银行借款,往往被告知需要其配偶签字确认,这是避免夫妻双方在共同债务问题上发生分歧的一个重要方法。所以,在民间借贷当中,如果借款真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嘉陵法院 覃军、谭静)

相关热词搜索:债务 夫妻

上一篇:凝聚司法正能量 谱写法治中国新篇章
下一篇:顺庆区法院青年法官迎“五四”街头志愿普法

分享到: 收藏
栏目专题推荐
时政要闻
南充新闻
热点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