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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债务将房屋赠女儿 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
2015-10-01 10:40:14   来源:   

   南充经济网讯 李大石与妻子李冬梅本来经营一家生活用品店,在经营期间陆续从王兵处批发生活用品,用于销售。但由于近些年经营不善,...
 

  南充经济网讯 李大石与妻子李冬梅本来经营一家生活用品店,在经营期间陆续从王兵处批发生活用品,用于销售。但由于近些年经营不善,李大石一直没有与王兵结付货款。经王兵的多次催款后,李大石与王兵进行了结算。李大石和王冬梅于2013年6月向王兵书写了欠条一张,载明至2013年6月已累积欠王兵货款78万元。

  但由于经营出现问题, 2013年11月,李大石在工商部门注销了其开设的生活用品店。由于一直没有收到货款,王兵又联系不上李大石,便要求李冬梅偿还欠款,却被李冬梅告知其与李大石已经离婚,且离婚时约定,债务均由李大石承担,但此时的李大石却已杳无音讯。王兵只好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李大石与李冬梅共同偿还王兵的欠款。

  拿到法院的判决,王兵要求李冬梅偿还欠款,发现李冬梅与李大石名下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了。原来,李冬梅与李大石离婚时,不仅约定了债务均由李大石承担,并且将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阆中市保宁办事处某街的房屋一套赠给女儿李小路,并已办理了过户手续。王兵认为,李大石与李冬梅在明知欠下自己高额货款应予以偿还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房屋赠与给女儿,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因此王兵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李大石与李冬梅的赠与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将房屋赠与女儿的行为属于赠与合同,但二被告在明知该款未偿还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共同所有的财产无偿赠与第三人,致使其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王兵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遂判令二被告将房屋赠与其婚生女李小路的行为无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伏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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