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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怀孕要求赔偿 阆中市法院驳回其诉求
2015-06-19 12:23:09   来源:   

    本网讯 2012年,80后女子盛忱认识了比自己年长十多岁的李强,李强成熟男人的魅力一下子吸引了盛忱。两人相爱不久后便同居在一起。...
  

  本网讯 2012年,80后女子盛忱认识了比自己年长十多岁的李强,李强成熟男人的魅力一下子吸引了盛忱。两人相爱不久后便同居在一起。但同居期间,盛忱却发现李强有些反常的行为,在多方证实下,2013年底,盛忱发现李强已经成家。而2014年初,盛忱怀孕了。

  两人的同居生活很快就走到了尽头,分手时双方签订了《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约定李强向盛忱补偿人民币八万元,女方在收到四万元现金后,自愿终止妊娠。为确保协议的内容得到实现,李强向盛忱书立了1份借条,借款金额为8万元。协议签订后,李强当即向盛忱支付了现金4万元,盛忱也依约拿掉了孩子。可李强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剩余的4万元,在多次催收无果后,盛忱将李强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补偿金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盛忱与李强属非法同居关系,两人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盛忱在明知李强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为其怀孕,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目的在于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及婚姻中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盛忱与李强签订的《协议》中,关于原告终止妊娠,被告支付补偿金的约定,因被告已有配偶,该笔钱款涉及其配偶的财产权利,被告无权擅自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原、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被告合法妻子的财产所有权。所以对李强已支付给盛忱的4万元补偿金,法院不做处理。但其请求的剩余补偿金4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判决驳回盛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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