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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发动车辆致车下维修人员伤残,谁来担责?
2015-08-07 11:43:46   来源:   

    本网讯 潘维雇请嘉平为其驾驶员,驾驶潘维所有的川RXXXXX重型货车从事物流运输业。2013年12月的一天,货车出了故障,嘉平遂将该车...
  

  本网讯 潘维雇请嘉平为其驾驶员,驾驶潘维所有的川RXXXXX重型货车从事物流运输业。2013年12月的一天,货车出了故障,嘉平遂将该车开到嘉陵区迎宾大道上的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在车辆修理过程中,嘉平一时粗心大意,在未确认维修人员李二娃已经从车底离开时,发动了该重型货车,不慎将维修人员李二娃碾压受伤。

  李二娃受伤后,共计住院150天,前后共进行了四次手术,用去医疗费13余万元。车主潘维给李二娃垫付了全部医药费。该次事故经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驾驶员嘉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二娃无责任。2014年12月9日,李二娃在第四次手术出院后,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受伤情况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李二娃的伤情被评定为2个九级伤残,同时对护理时限、营养时限和误工时限进行了鉴定。

  潘维的川RXXXXX重型货车是挂靠在南充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运营车辆,该车在南充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李二娃治愈出院后,将川RXXXXX重型货车的挂靠公司南充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车主潘维、驾驶员嘉平和承保公司南充市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支付)等各项损失共计44万余元(包含潘维垫付的医药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各方主要围绕李二娃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以及李二娃的被扶养人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根据各方辩论,嘉陵法院民一庭最终确认,李二娃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73881.78元。由被告南充市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李二娃医疗费10000.00元,伤残赔偿金99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00元,共计120000.00元;被告南充市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李二娃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医疗费用103483.53元、超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117294.49元,共计220778.02元;被告潘维赔偿李二娃自费药30231.26元、第一次鉴定费2500.00元,共计32731.26元,被告嘉平、南充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次鉴定费用3172.50元,由南充市某保险公司承担1000.00元、李二娃承担2172.50元。上述款项,应扣减潘维垫付的医疗费137414.79、护理费等其他费用14600.00元,南充市某保险公司垫付的第二次鉴定费用2800.00元。(赵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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