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法院:执行法官巧言劝告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2016-12-16 17:02:36 来源:南充经济网
被执行人关某某与申请人李某某曾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名李某,两人因感情不合,关某某起诉至法院申请与李某某离婚,嘉陵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判决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李某由李某某抚养,从2011年8月开始,关某某于每月底前给付孩子抚养费300元。但被执行人关某某在离婚后,除了支付过李某3个月抚养费之外,其余抚养费分文未付,因此申请人李某某向我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9月7日,我院执行局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关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在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仍不支付抚养费。为顺利执结此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局胡法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告知关某某拒绝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限制其旅游、信贷、高额消费等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关某某在考虑几日后,在即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支付了抚养费,主动履行了其给付义务。本案顺利执行完毕。(庞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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