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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法院诉前调解处理行政强制措施案
2015-11-07 10:46:19   来源:   

  长期以来,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也是只判不调。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提高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能力,...
  长期以来,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也是只判不调。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提高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能力,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我院积极探索创建诉前纠纷共同化解机制,通过诉前询问双方当事人、多方面协调等方式,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

  2015年4月3日, 原告驾车从嘉陵区金凤镇向龙岭镇方向行驶,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嘉陵区公安局对该起交通事故认定为原告杨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并扣押了杨某的驾驶证。2015年6月15日,原告杨某认为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扣押其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当,向嘉陵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行为,返还驾驶证。

  承办法官经过多方询问,被告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依法扣押其驾驶证系因原告涉及交通肇事罪,虽尚未提起公诉,但已将原告拘留于南充市看守所.随后承办法官随同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工作人员到南充市看守所会见了本案原告,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原告表示愿意撤诉。

  在本案中,承办法官通过诉前的调解化解了本次纠纷,充分发挥了司法机关“定纷止争”的作用。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改革机制,是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治安和谐的现实要求。(胡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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