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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人贷款互作担保人 一人无法按期还款牵连另一人
2015-12-24 18:02:19   来源:   

  两名并不相熟的人在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互作担保人,其中一人到期无法还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对担保人进行强制执行。如此戏剧的事情就发...
  两名并不相熟的人在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互作担保人,其中一人到期无法还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对担保人进行强制执行。如此戏剧的事情就发生在南充。

  事情是这样的,原告赵某和被告钱某并不熟悉,二人在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相识,并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互为贷款手续的担保人,借款到期后赵某如约归还了借款,但钱某因资金困难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随后,银行诉至法院并对钱某、赵某申请强制执行,其后从赵某之妻的账户下扣划资金3万余元,赵某后多次向钱某追偿未果,遂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钱某向原告赵某偿付为其垫付的贷款本息。

  昨日,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本案经审理认为,钱某在向银行借款后,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导致赵某履行部分担保责任,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怠于履行债务而导致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应当从履行保证责任后的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故判令被告钱某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赵某支付3万余元的垫付款并按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承担诉讼费。(苏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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