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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法院:酒后驾驶致人死亡 驾驶人被判处刑罚
2016-07-30 09:39:33   来源:南充经济网   

  虽然禁止酒后驾车的法律颁布多年,但现实生活中仍有人置法律于不顾,漠视他人及自身安全,酒后驾驶。近日,嘉陵法院民一庭就审结了一起酒后驾驶脱保车辆、撞死他人后逃逸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90后司机除赔偿死者家属57万余元外,还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刑罚。

  年轻人酒后驾驶脱保车辆撞死人

  2015年11月23日2时20分左右,90后年轻人李某酒后驾驶川RY88XX号小型轿车,从南充市嘉陵区茶盘路四段向长城南路晶莹小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茶盘路二段时,李某疏于观察,将行人孙某撞到,造成孙某当场死亡、川RY88XX号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驶离现场,当日早晨6时许,民警在嘉陵区晶莹小区内将川RY88XX号车查获。经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本次事故由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川RY88XX号车保险已过期。

  自食苦果:受害人要求民事赔偿,肇事者被逮捕

  事故发生后,李某因交通肇事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的父母代李某向受害人支付了30000元丧葬费。受害人孙某之夫文某甲、之女文某乙、之子文某丙、之母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交通事故人员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61804.25元(已扣除李某父母垫付的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法院查明真相,判决肇事者赔偿受害人57万余元

  嘉陵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本次事故由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该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故法院对该责任认定书予以采信。川RY88XX号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车辆驾驶人和实际所有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孙某虽系农村居民,但长期在外打工,并不以土地为生,其长期居住、工作、生活、消费均在城镇,孙某的相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赔偿费用。受害人之母王某已年满75周岁,根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王某请求按农村居民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系正当行驶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支持。因文某甲、文某乙、文某丙、王某未提交有亲属从外地赶回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故交通费酌定500元。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文某甲、文某乙、文某丙、王某孙某的医疗费331元、死亡赔偿金24381元/年×20年=487620元、被扶养人王某生活费8803元/年×5年÷4人=11003.75元,计入死亡赔偿金为(487620元+11003.75元)498623.75元、丧葬费45697元/年÷12月×6月=22848.5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45697元/年÷365天×3人×10天)3755.91元、交通费500元,共计576059.16元(未扣减李某父母垫付的丧葬费30000元)。

  据悉,李某也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嘉陵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刑罚。(赵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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