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6-12-16 17:05:07 来源:南充经济网
一、适用轻刑快处工作机制案件的主要案由、特征
我院适用轻刑快出工作机制案件的主要案由包括危险驾驶、盗窃、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案件,特征包括:(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控辩双方无争议;(四)适用法律无争议以及适用快速办理无争议。
二、审理此类案件所积累的经验、工作亮点
(一)提升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轻刑快处工作机制的有力推行,使得刑事案件得以分流,让符合条件的案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审结,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也基本都愿意配合法院工作。
(二)提高办案人员司法素质。适用轻刑快处程序审理案件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且办理程序也有一定要求,无形中锻炼了办案人员,使得办案人员的法治意识进一步提高,对于刑事审判程序的理解更加深刻。
三、审理此类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公安机关未在卷宗封面右上角加贴“快速办理”标识,公诉机关在移送起诉时未移送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电子文档。
2、本符合办理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但由于存在补充证据的情况,导致无法适用。
3、公安机关对可能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并且拟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未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移送起诉时检察院也未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我院在受理后,才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增加了在规定时间内结案难度,导致案件在法院滞留时间长,影响诉讼效率。
4、公诉机关在移送起诉时,对法定量刑(如自首等)和酌定量刑情节(如犯罪前科、赔偿、调解等)在起诉书中没有载明,待本院受理后,难以快速确定案件是否适用快速办理机制,且容易造成被告人对量刑情节的争议,甚至导致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使简单案子复杂化,影响办案效率。
(二)提出的建议
针对符合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我院提出以下建议:
1、公安机关在卷宗封面右上角加贴“快速办理”标识,公诉机关在移送时移送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电子文档。
2、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对于涉及赔偿案件,尽量做调解工作;涉及需要鉴定的案件(包括司法会计鉴定),在将案件移送起诉前检查案件是否有到案经过。
3、公诉机关在移送起诉时,对法定量刑(如自首等)和酌定量刑情节(如犯罪前科、赔偿、调解等)在起诉书中载明。
4、公安机关对可能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并且拟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公安机关未委托的,检察院移送起诉时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5、公、检、法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统一填写登记表,逐层递送,及时在各自权责范围内采取相应的快速办理措施。法院与检察院商讨确定轻微刑事案件的固定送案次数及时间,避免分散立案和周五立案现象,保障轻微刑事案件能集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