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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法院:执行异议案件实施权与裁决权分离
2016-12-16 17:06:08   来源:南充经济网   

  近日,嘉陵法院作出重大变革,将执行案件的实施权与裁决权分离,执行异议案件交由审判监督庭办理,不再由执行局审查。新规定实施后,我院受理执行异议案件18件,审查后驳回异议12件,其中不属受理范围驳回2件,支持当事人异议裁定中止执行1件,移送3件。驳回后大多当事人服从法院裁定。

  长期以来,执行案件传统的运行模式是“一人一案一包到底” 。执行案件交给办案人员后,从执行措施的决定到实施,执行财产从调查到处分与分配,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到对其债权的执行以及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到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等,均由负责执行的办案人员说了算。由于执行员手中的权力过于集中,相关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又缺乏有效的作用,案件处理的随意性很大,甚至有的对当事人异议置之不理,当事人对此意见大,上访、闹事事件频频发生,其间不乏少数当事人以影响社会稳定要挟,从而达到规避、逃避法院执行的目的。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审查”。该规定出台后,我院虽然规定由执行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异议审查,但执行异议案件的立、审、执仍然在执行局,其运行机制的内容仍然是老一套,难以保证执行权的公正、廉洁行使。为保证案件的公开、公正和避免异议人产生敌对情绪,我院经研究决定,将执行异议案件的立、审、执分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由立案庭审查后立案,交由审监庭审查。通过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分离,既克服了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有效地保证公正执行和廉洁办案,提高执行案件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增强了法院公开性和公信力,消除相关当事人的疑虑和合理怀疑,上访、闹事明显减少,执行效率大大提高。(熊羚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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