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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法院判决一起民事纠纷案
2015-07-24 12:17:06   来源:   

    本网讯 2013年,小英与丈夫李力为买房向小英娘家人借钱。小英夫妇俩分别向哥哥借款2万6千元,向大姐借款5万5千元,向二姐夫借款5...
  

  本网讯 2013年,小英与丈夫李力为买房向小英娘家人借钱。小英夫妇俩分别向哥哥借款2万6千元,向大姐借款5万5千元,向二姐夫借款5万元等。新房入住不久后,正当小英盘算着早日还清娘家人的欠款时,小英被确诊身患肺癌,但此时本应该承担起照顾妻子责任的李力却拒绝出钱为小英治疗。

  得知妹妹病重,哥哥姐姐们纷纷来到医院照顾小英,又陆续为小英治病垫支了医疗费。知道自己时日无多的小英惦记着欠下亲人的债务,多次要求丈夫李力出具借条,但均遭到拒绝。2015年初,小英的病情急剧恶化,于病床前手书遗言,遗言中特别载明向哥哥姐姐们借款买房之事及借款金额。为更好的兑现还钱的承诺,小英在写下遗书后,再次要求丈夫向出具借条,但又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小英遂口述借款事实及借款金额,并叫年幼的儿子代为书立借条,并对书立全程录音录像。小英还在借条上手书确认。现场视听资料显示,丈夫李力当时在场并承认上述借款的事实。不久后,小英因病去世,李力却拒绝向妻子亲人们偿还借款。小英的亲人们对李力在小英生病后的表现十分不满,遂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力还钱。

  阆中市人民法院受理查明此案后认为,小英夫妻向亲属们借款,借款时虽未出具借条,但小英在生前委托其子向亲属们出具了借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到原告与被告之间系近亲属关系,原告在向被告夫妇提供借款时不要求被告夫妇出具借条符合生活常理,虽然小英生前出具的借条系其子代书,但小英在借款后签字予以了确认,依据现场视听资料及小英儿子的证言,可以认定借条中所载的借款事实。且借款发生时间系小英与李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笔债务系小英与李力的夫妻共同债务。现小英死亡,李力作为夫妻一方,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李力偿还向借条中所列欠款。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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