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因环保车辆操作不当受伤 环卫公司及雇主共担责
2015-11-27 15:39:47 来源:
2014年11月1日上午,原告袁某受被告林某雇请,对南充市嘉陵区曲水镇场口处的电线铁架进行维护。当日10时30分许,被告邓某驾驶属被告高坪区某环保公司所有的重型专业作业车,由李渡镇方向往嘉陵区城区方向行驶,行至原告袁某检修电线铁架处,被告邓某疏于观察采取措施不当,该车货箱挂住道路上空拉铁架的绳子,致使铁架倒塌,造成维护人员袁某从铁架上面掉落在地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被告邓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林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袁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袁某经送南充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60多天,用去医疗费4万余元,加上门诊检查治疗用去的医疗费1千余元,合计近4.5万元。原告袁某经南充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袁某与被告邓某、林某多次协商无法达成赔偿意见,原告袁某遂将邓某、林某、高坪区某环保公司以及重型专业作业车的承保公司南充市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其损失合计19万余元,被告南充市某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予以赔偿。
嘉陵法院经审理后最终认定原告袁某的损失共计13万余元,由被告南充市某保险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袁某8万余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袁某近3万元,被告高坪区某环保公司赔偿原告袁某7千余元,被告林某赔偿原告9千余元。(赵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