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车辆疯狂盗油 终尝苦果身陷囹圄
2015-12-08 11:14:47 来源:
2014年10月16日凌晨,薛某、张某两人驾驶三菱越野车到南充市嘉陵区花园乡嘉陵区汽配产业园进场道路施工工地,从停放在工地的十余台双桥货车和挖机油箱内抽取柴油将三菱车里的油罐装满后拉回租房内,转移到金杯车内的油罐中。随后两人又驾驶三菱车到工地内盗取了一罐柴油。后两人联系好蒲某某以9000元将盗来的柴油卖给了蒲某某,并将柴油倒入蒲某某安在西兴镇的油罐内。蒲某某明知卖给他的柴油是偷来的,仍然予以收购。20l4年10月20日民警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了该油罐,并从油罐内扣押柴油1.78吨。
2014年10月21日凌晨,薛某、张某两人驾驶三菱越野车和金杯车到嘉陵区凤垭山绿地集团工地,在工地内偷走十余辆挖机和两辆货车内的柴油数吨。两人将该次盗得的柴油卖往了成都。
2014年11月19日凌晨,薛某、张某两人驾驶三菱越野车到南充市嘉陵区凤垭山下的某工地内,将存放于工地油罐内的柴油盗走三分之一。同日八时许,薛某、张某在曲水镇租房内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停放的三菱越野车内搜出盗得的柴油1.31吨。
2014年4月以来,蒲某某分多次收购薛某、张某偷来的柴油,并将收购的柴油转卖他人获利。
嘉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三次,价值超过人民币2397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蒲某某明知是盗窃的柴油仍然予以收购,价值超过人民币13812.8元,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蒲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根据张某、薛某、蒲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张某、薛某、蒲某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谢玲 刘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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