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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车贼落网 审出盗窃乌木、容留吸毒案
2015-12-08 11:13:53   来源:   

  2014年9月,南充市嘉陵区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电瓶车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李某被当场抓获,随后同案犯唐某也落入法网。警方在讯问唐某的过程...
  2014年9月,南充市嘉陵区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电瓶车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李某被当场抓获,随后同案犯唐某也落入法网。警方在讯问唐某的过程中,掌握到一些新的信息和线索,进而破获了一起盗窃乌木案和容留吸毒案。

  2014年8月31日,唐某与李某在顺庆区府街认识后,因为唐某经常邀请李某吸毒,所以两人经常厮混在一起。一次两人在一起吞云吐雾后,唐某让李某给200元钱作为吸毒的费用,李某表示自己没有钱。唐某遂提出让李某和他去偷车抵债,李某表示同意。

  第二天,唐某在嘉陵区盗窃了一辆电瓶车,中途将其交给李某,让其骑回自己居住的小区,后唐某在西湖街将偷来的电瓶车出售。

  9月3日,两人计划继续盗窃摩托车,两人在嘉陵区蚂蝗堰菜市场后门看见一辆摩托车,唐某负责开锁,李某负责望风,因盗窃过程中有人路过,两人不得不放弃盗窃。回到唐某车上后,唐某给了李某一小包冰毒吸食。

  9月6日,唐某又邀约李某一起去偷车,李某表示同意,随后唐某搭乘着李某来到嘉陵区某会所外。两人在车上吸食了毒品后,唐某另外骑了一辆摩托车搭乘李某继续目标,当行至嘉陵区紫府路某网吧时,发现了一辆电瓶车,唐某负责将电瓶车的线剪断,李某负责望风,在得手后,李某将电瓶车骑走,唐某骑着摩托车将脚搭在电瓶车上,推着电瓶车向前走。两人走到路上被巡逻的民警发现,唐某乘机逃脱,李某被当场抓获。随后唐某也被办案民警抓获。

  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了伙同杨某等人盗窃木材的事实,并带领民警先后将杨某、小明、大林抓获。

  经嘉陵法院审理后查明,小静与哥哥大林居住在嘉陵区某小区,2014年上半年,小静与杨某于恋爱后,杨某也常住在小静家中。2014年8月初,大林与杨某、小明、唐某在一起玩时,大林就提过嘉陵区蚂蝗堰的花卉市场有乌木,并带杨某到嘉陵区蚂蝗堰花卉市场去看了放乌木的地点。几人合计着改日把乌木偷出来,交由杨某去变卖。2014年8月9日晚,大林伙同唐某来到杨某、小静居住的房间,杨某叫小静将自己买来的冰毒拿来供小明、唐某二人吸食,大林在房间内吸食自带的海洛因。次日凌晨,大林骑电瓶车载小明,唐某驾驶汽车,杨某驾驶大林从别人处借来的三轮摩托车来到嘉陵区蚂蝗堰花卉市场,四人将张某存放在店铺内的乌木、柴木、树根共计16根搬运到杨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上,然后由杨某连夜运往高坪区南江乡,唐某驾驶汽车跟随,大林、小明回家。杨某和唐某到了南江乡,将盗来的乌木等财物藏于其亲戚家,后杨某将乌木运往重庆市梁平县礼让镇,交给朋友代为销售。8月10日早上六点,张某和往常一样到花卉市场准备营业,却发现自己的乌木被盗,当下立即报案。

  2014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到重庆市梁平县将被盗乌木追回。经南充市嘉陵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害人张某被盗乌木、柴木、树根价值共计11030元人民币。被告人小静2014年12月15日主动到嘉陵区公安局自首。

  嘉陵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大林、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小静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杨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小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被告人大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三、被告人小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四、被告人小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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