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区 > 嘉陵 > 正文

花招百出逃避临检 最终因危险驾驶被判处刑罚
2015-11-27 15:41:28   来源:   

  2014年12月15日21时许,王某酒后驾驶川RCLxxx号小型轿车,搭载姚某、张某从顺庆区铁昌路出发经西河大桥向嘉陵区蚂蝗堰方向行驶,姚某坐...
  2014年12月15日21时许,王某酒后驾驶川RCLxxx号小型轿车,搭载姚某、张某从顺庆区铁昌路出发经西河大桥向嘉陵区蚂蝗堰方向行驶,姚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张某坐在后排位置,当车行驶至陈寿路十八中外路段时,遇南充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民警进行酒驾临检,王某害怕被检查出酒驾,就靠边停车,并从驾驶室位置翻至车后排位置,并让坐在副驾位置的姚某赶快到驾驶位置顶替自己。

  南充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民警见有车辆紧急停靠在路边,便上前检查,发现在驾驶室没有驾驶员,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姚某正向驾驶室移动,后排坐着两名男子,民警便叫王某和张某下车接受检查。王某趁张某进行酒精测试之时,到附近超市买了一瓶白酒,让张某赶紧喝酒,民警上前制止王某后,王某便将白酒四处泼洒。

  鉴于王某的不配合,民警当即决定将三人带回调查,经民警询问三人,三人均承认是王某驾车。随后民警对王某进行酒精测试,结果为148mg/100ml,随即将王某带至武警医院8740部队医院抽血检验,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送检的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5.3mg/100ml。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认识到自己醉酒驾驶的错误,对扰乱交警执法表示歉意,表示自己在看守所一直好好反省,希望其他司机也引以为戒。

  嘉陵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以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谢玲 刘志燕)

相关热词搜索:刑罚 花招

上一篇:雇员因环保车辆操作不当受伤 环卫公司及雇主共担责
下一篇:嘉陵法院法官倾情调解处理保险纠纷

分享到: 收藏
栏目专题推荐
时政要闻
南充新闻
热点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