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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容留他人卖淫被判处刑罚
2015-12-05 22:03:03   来源:   

  2014年9月,王某、青某共同出资在南充市嘉陵区火花路星辰宾馆旁经营了一家银山洗浴中心,由王某主要负责管理,青某有时负责发员工工资...
  2014年9月,王某、青某共同出资在南充市嘉陵区火花路“星辰”宾馆旁经营了一家“银山洗浴中心”,由王某主要负责管理,青某有时负责发员工工资、缴纳水电费用等。该洗浴中心在经营期间,多次容留谭某、刘某等人在洗浴中心卖淫,并从中渔利。

  2015年1月22日晚22时许,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对该洗浴中心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谭某、邓某,查获涉嫌卖淫嫖娼的刘某、胡某,并将涉嫌容留卖淫的王某当场挡获并带回调查。

  2015年3月5日,青某到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与王某经营洗浴中心容留他人卖淫的事实。

  经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某、青某违反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卖淫罪。根据王某、青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相关法律以被告人王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青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至此,王某、青某对自己容留卖淫,从中渔利的行为悔不当初,不仅损失了一万元,还被判处刑罚,真是得不偿失。(谢玲 刘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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