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终将自己送入监狱
2015-12-05 22:05:00 来源:
张某于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0年11月刑满释放。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洞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扣押在案的摩托车二辆、撬棍一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后上缴国库。(谢玲 刘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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