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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找工作酒后伤人 致人重伤被判刑
2015-12-05 22:08:02   来源:   

  2015年4月29日是嘉陵区XX街道办XX社区主任王明的生日,王明在家中设宴招待亲朋好友,一家人推杯换盏欢欢喜喜。突然一名男子闯了进来,...
  2015年4月29日是嘉陵区XX街道办XX社区主任王明的生日,王明在家中设宴招待亲朋好友,一家人推杯换盏欢欢喜喜。突然一名男子闯了进来,打了王明一巴掌不说还捅了其中一名亲友一刀,这是为什么呢?

  这名突然闯进来的男子名叫李迪,45岁,小学文化,无业。李迪听别人说社区正准备招一些清洁工,自己便想得到这份工作。2015年4月29日,李迪在中午吃饭时喝了白酒,

  借着酒劲的李迪就给王明打去了电话询问社区招清洁员的事,因为王明家中正在宴请亲朋电话里就比较吵,就让李迪有空再联系。李迪误以为王明有意推脱,心中非常生气,揣着一把弹簧刀就气冲冲地去了王明的家中。

  来到王明家中的李迪看见一大桌子人正在吃饭,便上前质问王明,并扇了王明一巴掌,王明的侄儿王聪见状上前制止,李迪与王聪发生抓扯,抓扯中李迪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向王聪的腹部。王聪只觉得肚子上有一种奇怪的感觉,低头一看一把刀就插在他的左腹上,李迪见状立刻松了手就往外跑。王聪大喊他捅了我一刀,大家立刻追了出去,李迪没跑多远就被王明的客人抓住,随后王明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到现场将李迪带至派出所,王聪被送往南充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聪肠损伤,为重伤二级。

  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迪因找工作到王明家中寻衅滋事,在旁人劝解的过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王聪刺成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党尚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党尚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党燕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3511.49元;三、对作案工具弹簧刀予以没收。(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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