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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架不成反被打伤 施暴男子获刑七个月
2015-12-02 16:50:52   来源:   

  2015年1月8日凌晨,杨某与胥某等人在南充市嘉陵区紫府路某烧烤偶遇,因两人之前在一起吃过饭,便相约一起吃饭喝酒。席间大家相互敬酒,...
  2015年1月8日凌晨,杨某与胥某等人在南充市嘉陵区紫府路某烧烤偶遇,因两人之前在一起吃过饭,便相约一起吃饭喝酒。席间大家相互敬酒,都喝得有几分醉意。后胥某因为小事与女友发生争执,杨某便去劝解二人。岂料胥某因情绪不好,与杨某发生争执抓扯,在烧烤店外醉酒失去理性的杨某一拳将胥某打倒在地,并继续对胥某进行殴打直到被人拉开。后胥某被送往南充市中心医院救治。

  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胥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髌骨内外支撑带损伤,右髌韧带损伤,右膝半月板损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4e条及5.9.4f之规定,均为轻伤二级。

  在审理过程中,胥某申请对其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胥某右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构成轻伤一级,右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事发后,杨某的亲属代杨某赔偿了胥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胥某的谅解。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未采取合法途径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纠纷,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两次伤情鉴定结论,由于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较之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更加准确,故本院对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杨某的亲属代杨某赔偿了损失,对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对杨某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杨某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根据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以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谢玲 刘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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