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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班组进场施工受阻 班长指使手下伤人获刑
2015-12-02 16:49:37   来源:   

  王二,男,43岁,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经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王二,男,43岁,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经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因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在承建南充市嘉陵区碧桂园商品房建设项目时与重庆市中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豪公司)之间发生劳务合同纠纷,中科公司通知中豪公司解除劳务分包合同,重新安排王二带劳务班组工人进场施工。

  但是中豪公司工人为了解决欠薪问题,多次阻止王二带领的劳务班组进场施工。2015年5月8日,王二在碧桂园工地中科公司项目部召集其管理的工人开会,安排工人强行进场施工,他告诉工人今天必须进场施工,如遇阻拦可以动手打人。会后,王二及其手下工人准备进入在建楼房施工时,又遇到中豪公司的工人阻拦。王二就指使手下的工人用砖刀、铁锹对曾带头阻拦施工的李铭、王亮、敬鹏、李华等人实施殴打,导致四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两人轻伤二级,两人轻微伤。

  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王二赔偿了四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李铭、李华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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