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法院法官倾情调解处理保险纠纷
2015-11-27 15:44:20 来源:
2013年9月,王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行驶在嘉陵区燕京大道与一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死亡。留下一家老小,全家人陷入悲痛中。在处...
2013年9月,王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行驶在嘉陵区燕京大道与一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死亡。留下一家老小,全家人陷入悲痛中。在处理完王某的身后事后,王某家属突然想起王某生前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
王某的家属便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因双方无法就本次保险理赔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6月,王某的继承人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称,死者生前投保了意外险属实,但按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死者无驾驶证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属于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不应理赔。
考虑到死者王某系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原告一方家庭困难,上有六十来岁的老人,下有在校读书的学生,及时得到该保险赔款显得非常必要。庭审后,承办法官多次给保险公司做工作,并将法庭意见与被告代理人进行交流。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系格式条款,对于免责事由依法应当履行说明和告知义务,而被告提供的保险单并未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予以告知,免责条款应予无效,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功夫不负有心人,被告保险公司接受了法庭的意见,与原告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在第一时间将保险赔款支付给了原告。(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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