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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超车处置不当出事故,获刑一年十个月
2015-11-30 14:35:09   来源:   

  南充一货车司机因为超车时处置不当,追尾撞上前方行驶的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杜某及搭乘人小华、小凤三人当场死亡,三个无辜的家庭...
  南充一货车司机因为超车时处置不当,追尾撞上前方行驶的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杜某及搭乘人小华、小凤三人当场死亡,三个无辜的家庭因此次事故而破裂。肇事车辆实际经营人在案发后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两百余万元,肇事司机也因此获刑一年十个月。

  2014年10月3日12时许,朱某驾驶川Rxxxx5货车到嘉陵区国鑫凤垭山项目工地装载土石方,运到位于嘉陵区绿地集团施工工地的弃土场卸土。下午13点左右卸土后,朱某驾驶空车原路返回行至嘉陵区迎宾大道攀凤路一桥梁时,遇杜某驾驶一辆新和特黑色电动车搭乘小华、小凤在前方行驶,朱某驾车超过杜某驾驶的电动车时,因处理不当,追尾撞上杜某驾驶的电动车,事故发生后,杜某赶紧拨打120报警,交警三大队将造成杜某、小华、小凤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朱某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负该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小凤、小华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朱某及工地老板在相关部门和组织的协调下对受害人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共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两百余万元。

  嘉陵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三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在相关部门和组织的协调下对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部分亲属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谢玲 刘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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