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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伤者怠于起诉 车主将责任方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2016-07-22 09:14:45   来源:   

交通事故后伤者怠于起诉 车主将责任方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获赔偿

  2015年2月23日9:30时左右,何某驾驶其所有并挂靠在南充市某汽车运输公司的川R522XX号大型普通客车从嘉陵区白马大道往G318线方向行驶,张某驾驶其所有的川REF0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白燕大道往顺庆方向行驶,当两车行驶至白马大道与白燕大道十字路口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和川R522XX大型普通客车的乘客文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文某在南充市中心医院救治。何某为文某垫付医疗费7千余元,何某的车辆维修花费5000元,在春运客流高峰期停运损失6800元。经交警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全责。张某将其所有的川REF0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南充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何某垫付费用后多次找张某和南充市某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张某和南充市某保险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理赔;何某也多次要求文某提起诉讼,文某也迟迟未提起诉讼。川R522XX号大型普通客车的法定车主南充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及实际车主何某遂将张某、南充市某保险公司以及第三人文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南充市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各种损失共计1.9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3日9时30分许,何某驾驶属自己所有并挂靠在南充市某汽车运输公司的川R522XX号大型普通客车搭乘第三人文某由南充市嘉陵区白马大道往G318线方向行驶,张某驾驶属自己所有的川REF0X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南充市嘉陵区白燕大道往南充市顺庆方向行驶,当两车行驶至白马大道与白燕大道十字路口时发生碰撞,造成第三人文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何某与第三人文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第三人文某被送往南充市中心医院留院观察9天,用去医疗费共计7925.77元(何某支付7287.75元,文某垫付638.02元)。川R522XX号大型普通客车经定损需修理费5000.00元。

  该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协议,张某赔偿第三人文某损失1229.90元,何某自愿补偿第三人文某500.00元;南充市某保险公司赔偿第三人文某各种损失9774.87元、赔偿何某车辆损失费5000.00元。(赵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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