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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在学校围观焚烧垃圾受伤 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2015-12-05 22:10:06   来源:   

  2012年10月的一个下午,嘉陵区某小学工作人员如往常一样在学校操场边焚烧垃圾,该校的一些学生在旁边围观,谁都没有想到会因此酿成事故...
  2012年10月的一个下午,嘉陵区某小学工作人员如往常一样在学校操场边焚烧垃圾,该校的一些学生在旁边围观,谁都没有想到会因此酿成事故。

  在大家围观焚烧垃圾时,燃烧着的牛奶盒发生爆炸,燃烧着的胶质飞溅到小鑫的脖子上,小鑫疼痛不已,马上大哭起来。在现场的一名家长马上看了看小鑫的伤情,发现起了一串水泡,该家长马上将小鑫送回家中。小鑫的母亲看到受伤的女儿心痛不已,马上将其送到卫生院对伤口进行处理。谁知在处理后,小鑫的伤口一直恶化,经多个医院治疗,胸口出现增生性癫痕。在事故发生后,小鑫父母多次找到小学要求赔偿,但双方一致没有达成赔偿协议。

  2015年2月,小鑫的父母将该小学告上了法庭,要求小学承担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余万元。在收到案件后,嘉陵法院龙蟠法庭鉴于小女孩的伤势严重,治疗费用较高,为该案争取了缓缴诉讼费2550元,并多次组织几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力争尽快处理了结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该小学购买了校方责任险,嘉陵法院依申请追加某保险公司为第三人。

  嘉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确保安全情况下焚烧垃圾,造成原告受伤是其疏忽大意,本身存在过错。被告在第三人处购买了校方责任险,其赔偿责任由第三人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原告的伤情发展是一般人不能预见的,其父母对该伤会造成严重后果认识不足,导致延误治疗,第三人提出的超过诉讼时效不成立。最终确定由被告向小鑫支付各项损失4802.74元,由第三人保险公司代其向向原告支付4702.74元。关于原告的继续治疗费用(该增生性癫痕待达到一定年龄时需手术整形治疗)可在实际发生后再主张。(苏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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