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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拖欠水电物业费引发的民事纠纷
2016-08-04 18:04:13   来源:南充经济网   

  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3月25日与案外人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任某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火花路的房屋出租给王某使用,租期为一年,即从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1日,租赁期满后,王明续租一年,但在续租期间内,王某将房屋擅自转租给被告杜某某,后原告发现此情况,便与被告杜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即从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同时被告向原告交纳押金1000元。租赁期满后,在未与原告结算房屋水费、气费及维修费的情况下,被告搬离房屋不再租赁此房,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结清上述费用,但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康源水务公司水费2574.81、天然气公司气费877.14元、下水道疏通费200元和更换卷帘门所产生的费用80元。

  2016年6月,我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多种途径最终成功联系上被告杜某某及其家人,被告方承认租房的事实,但一直不认可欠付的金额,认为原告主张的水费和气费中含有2015年4月1日前的,而其只租赁了合同约定的期间,故对2015年4月1日前的水费和气费,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同时被告称合同约定的是原告将其房屋出租给被告作为住房使用,而原告主张的水费却是按照商业用水标准计算,另外原告主张的下水道疏通费和更换卷帘门所产生的费用太高,双方矛盾争议较大。庭审过程中,双方剑拔弩张,互不相认,并多次发生争吵,迫使庭审中断几次。承办法官在庭后反复向双方当事人讲法律、摆道理,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各让一步。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了各种款项1300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吴小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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