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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欲重分配赠与女儿的房产 法院驳回起诉
2015-12-24 10:05:20   来源:   

  离婚两月后,妻子竟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予给两名女儿房产的条款。昨日,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离婚两月后,妻子竟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予给两名女儿房产的条款。昨日,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孙某和李某原系夫妻,有两名女儿,后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两女儿由丈夫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用,而一套住房和一间营业房作为共同财产赠与两名子女,但因两名女儿均系未成年人,房产一直未过户。

  但离婚两个月后,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予条款,将夫妻共同财产恢复到离婚前状态并重新进行分割。

  昨日,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双方自愿前往婚姻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约定二婚生女由被告李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用,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女是双方当时真实意思表示,虽赠与的房产并未过户,但该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的赠予行为,是存在于原被告离婚的前提之中,以离婚、子女的抚养等其他条件成立为生效要件。双方离婚手续办理完毕时,签署的离婚协议随之生效,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在其他方面做出了让步,具有目的性,原告孙某起诉只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合理,该条款不能撤销。最终,嘉陵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现已生效。(苏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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